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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煜医生再发声到被解聘,看肿瘤规范化诊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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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生命至上健康第一,这是我国现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核心和精髓,任何治疗规范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病人生命和健康利益的最大化,只要是有利
第三、生命至上健康第一,这是我国现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核心和精髓,任何治疗规范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病人生命和健康利益的最大化,只要是有利于病人的诊疗就天然具有合法性与伦理正当性,因此,将指南视为唯一和不可逾越,是对法律精神的违背也有违医学伦理学。
第四、个体化诊疗并非是对现有指南的逾越违背,而是对指南的现实补充和修正 精准医学下,个体化诊疗因其特殊性往往并未包含在反映诊疗普遍性规律的现有指南里,表面上或形式上并未严格遵照指南甚至有违指南,但实际上,其符合病人利益最大化的伦理与法律要义,因而,个体化诊疗情况下对指南的违背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与过错。
第五、指南不可代替医生 指南是医生诊疗的原则和参考,如果仅仅依赖指南就能包治百病,AI 机器人诊疗就会成为现实,社会完全可以用AI机器人替代医生,目前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尚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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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中,张煜医生叙说“这几十年来,我总能听到一些无良医生坑害患者的事情。令我更生气的是,受损更大的都是穷的和地位低的人……农村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等是最大的。” 由于医学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保障病人权利,也不利于病人的配合。
医患沟通中告知同意的法律规范 对于医疗的重要性
张煜所述的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其实质是医患沟通未能落到实处。医患沟通不到位在我国医疗包括肿瘤诊疗中依然普遍存在,甚至成为医疗纠纷的高发因素,最终也直接间接影响到医疗质量。
中国医师协会曾统计,90%的医疗纠纷和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国内某专注于医疗损害诉讼的律所案件数据显示,90%的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都会提及医患沟通不到位的情况。在许多医生传统的观念里,只有开错刀、用错药等行为才构成医疗过错或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以为如果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即使没有或忽略对病人病情的告知甚至未取得获得病人同意并不构成医疗过错。

肿瘤诊疗中也存在某些需要医患沟通的情形,却沟通不到位。如,前述最高法院公布的14个典型裁判案例中一个关于乳腺癌诊治中违背医患沟通引发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
判例:
某个女性乳腺癌病人,术前签字:如若术中病理提示乳腺癌,同意切除乳房行乳腺癌根治术或改良根治术。术中病理报告乳腺癌,病人丈夫再次签字同意行切除乳房乳腺癌改良根治术。病人所有治疗结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切除其乳房的侵权责任。当事医生大惑不解:明明病人与其丈夫都签字同意因乳腺癌而切除乳房,医院医生何错之有?
经法庭审理,当事医疗机构及其医生才明白,原来由于医生未能告知病人:依据现有乳腺癌诊疗规范,病人所患乳腺癌存在切除乳房的乳腺癌手术和保留乳房的乳腺癌手术两种手术方式,而病人仅仅被告知如果是乳腺癌就需要进行切除乳房的乳腺癌手术,病人压根不知晓她还可以选择另一种保留乳房的乳腺癌手术方式 。由于医患沟通不到位,使得病人丧失了选择权。
这是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所规范的新型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类型。
有别于既往的开错刀、用错药的传统侵权责任。违背这一法律规定之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在于知情告知的不完全或缺位,导致病人知情同意权未能正常履行,从而使病人丧失对诊疗方案的选择权,成为诊疗方案的被动适用者,进而损害了病人的身体权或健康权。良好完备的医患沟通在肿瘤的诊疗中尤为重要。
在张煜医生提及的肿瘤治疗缺陷案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医患沟通问题。因此,虽然当时国家卫健委组织的国内权威肿瘤专家经过同行评议,认为上海陆巍医生对涉案晚期肿瘤病人诊疗基本符合医疗规范,但依然给予陆巍医生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其处罚的主要理由之一正是:未按规定做好与病人的医患沟通、未尽到对患者诊疗方案与替代诊疗方案等告知义务。
医患沟通不是人文礼仪,而是法定病人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倡导良好的医患沟通由来已久,但是相关纠纷依然屡发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医患沟通的实质认识不到位。长久以来,无论是相关教科书还是医学院校教育,大多将医患沟通划归为人文礼仪方面。在这样的教育下,医患沟通被视为医疗活动中可有可无的旨在提升社会和患者满意度的、促进医患和谐的主要手段。将医患沟通的首要和重要基础定格在人文内涵、医患关系、医患需求、伦理要求、心理解决上,将法律仅仅作为处理好医患关系和防范医患纠纷的重要手段。
文章来源:《肿瘤预防与治疗》 网址: http://www.zlyfyzlzz.cn/zonghexinwen/2022/0304/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