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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煜医生再发声到被解聘,看肿瘤规范化诊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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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此,医生往往将医患沟通作为搞好医患关系、避免激怒病人、减少医患矛盾、有利于医疗顺利进行的一种技巧和策略,根据病人或家属沟通的难易程度
基于此,医生往往将医患沟通作为搞好医患关系、避免激怒病人、减少医患矛盾、有利于医疗顺利进行的一种技巧和策略,根据病人或家属沟通的难易程度选择性应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看人下菜、可有可无、灵活运用的由医生单方掌控沟通对象、沟通内容、沟通范围的权力。
医患沟通被异化为医生的权力和对病人的恩赐,沟通与否、如何沟通、沟通什么均由医生做主,因此出现了令张煜医生痛心的现象:农村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等是最大的,最终因为医患沟通不到位,受损更大的都是穷的和地位低的人,就在所难免。
被异化的医患沟通应该回归其本来位置。所谓医患沟通,对于病人而言,获得其病情诊断及治疗相关信息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对医生而言,告知病人病情和医疗措施、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是医生的法定义务。
无论男女老幼 贫穷富有 地位高低,沟通应一视同仁
医患沟通对于医疗活动具有最少四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第一、是医学伦理学的要求。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纽伦堡审判诞生的《纽伦堡法典》,确立了在医学试验中必须获得被实验者自愿同意这一绝对原则,并渐进演变为医患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伦理准则。
第二、医患沟通也是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随着医学模式由单一生物模式演变为生物—社会—心理模式,要求医生在诊疗中不仅要关心病人的躯体,而且要关心病人的心理;不仅要关心病人个体,而且要关心病人的家属、家庭、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缺少有效的医患沟通是难以实现的。
第三、医患沟通是现代法理和法治社会的要求。知情权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所患疾病和可能的诊疗是知情权的范畴。同时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只有自己才拥有对自己身体的合法处分权,任何未经同意对他人身体的侵入如医疗活动中的注射、手术等等都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甚至是犯罪。正确的医患沟通,是保障病人知情权以及对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处分的权利。
第四、医患沟通可以实现阻却违法。如医生对病人实施的注射药物、手术切割、插管等医疗行为,男性妇产科医生、男性乳腺外科医生接触检查女性性器官等,正是因为获得了病人的同意而免除了其形式上的违法性。在上述情况下,一个医生未获得病人许可的医疗行为显然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基于此,从1982年开始,我国先后有近20个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医患沟通属于医疗中的法定程序,其法律术语称作:知情告知同意,其含义是:医生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等医疗行为时,要针对向患者提出的医疗方案就其风险及其他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在此基础上得到患者的同意。
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第32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将医疗活动中的知情同意确立为病人的法定权利,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
我国首部《民法典》被誉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1219条第一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立法规定知情同意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具体说明告知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行或错误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意味着对病人法定权利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典(草案)》立法说明中指出这一条款的修订“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
可见,以知情告知同意为实质和核心的医患沟通,是系列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病人法定权利与医师法定义务,是法治社会医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在肿瘤诊疗中,认真落实《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每一个肿瘤病人的诊治中,无论男女老少、贫穷富有、地位高低,一视同仁地给予病情及诊疗情况的具体说明告知,并获得病人同意许可或知情不同意,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如张煜医生所言由于信息不对称给肿瘤病人造成伤害。
文章来源:《肿瘤预防与治疗》 网址: http://www.zlyfyzlzz.cn/zonghexinwen/2022/0304/442.html